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下
發布時間:2017/4/26 11:10:54 瀏覽次數:次 來源:青島匯川 作者:青島匯川 字體:大 中 小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
第一節 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并如實告知勞動者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作條件,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內容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向被派遣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委托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拖欠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與勞動者協商中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勞動者前,應當主動、如實向用工單位提供經營資質、訂立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用工單位應當查驗核實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相應責任:
(一)用工單位使用未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單位派遣勞動者的;
(二)用工單位使用未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的;
(三)用工單位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續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四)用工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的。
第二節 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我市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被派遣勞動者按照規定參保繳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檢查和勞動者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用工臺帳,列明被派遣勞動者基本情況、所在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備查。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無檔案保管權限的,應當委托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保管。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費中的工資、社會保險費設立專門的科目單獨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或者滯留,不得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勞動用工備案,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勞動關系管理系統申報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工資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變化情況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勞動關系管理系統予以變更。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分公司應當向辦理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資質和從業狀態進行監督,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核驗結果。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專查、書面審查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履行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工備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有關信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等情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同時報備調整用工方案。
第三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不得拒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相關資料和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規定,未將勞動用工信息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按照民事糾紛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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